(2017)川182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寅康与天全县铜厂高桥电站、邹绍宽、蔡井云、XX退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寅康,天全县铜厂高桥电站,邹绍宽,蔡井云,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26号申请执行人高寅康,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1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天全县铜厂高桥电站,住所地:天全县兴业乡高桥村。负责人:邹绍宽,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邹绍宽,男,汉族,生于1947年10月7日,住天全县。被执行人蔡井云,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8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7日,住天全县。申请执行人高寅康与天全县铜厂高桥电站、邹绍宽、蔡井云、XX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邹绍宽在被执行人天全县铜厂高桥电站电费收入里枯水期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寅康5000元,丰水期每月支付10000元,直至案款全部付清未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25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