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谭清华、谭喻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谭清华,谭喻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4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炎生。被告:谭清华,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谭喻方,女,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诉谭清华、谭喻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成焕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