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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谭清华、谭喻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谭清华,谭喻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4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炎生。被告:谭清华,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谭喻方,女,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诉谭清华、谭喻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成焕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