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滑县长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长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滑县长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滑县长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A4X**的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A4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