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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尉庆刚与王密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庆刚,王密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057号原告:尉庆刚,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密仁,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已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庆刚诉被告王密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尉庆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尉庆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庆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尉庆刚负担。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