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尉庆刚与王密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庆刚,王密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057号原告:尉庆刚,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密仁,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已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庆刚诉被告王密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尉庆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尉庆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庆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尉庆刚负担。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