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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艳宗与张金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宗,张金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569号原告:马艳宗,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张金政,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马艳宗与被告张金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艳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马艳宗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