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洛科曼有机硅有限公司与郑州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洛科曼有机硅有限公司,郑州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280号之二原告:杭州洛科曼有机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华峰。被告:郑州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洛科曼有机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洛科曼有机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洛科曼有机硅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洛科曼有机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杭州洛科曼有机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