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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君贵与陈阳生、张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贵,陈阳生,张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881号原告:陈君贵,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阳生,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张有珠,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陈君贵与被告陈阳生、张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君贵于2017年7月10日,以追加张有珠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君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君贵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君贵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陈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