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史智恒与葛振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智恒,葛振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史智恒,男,1996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新东村。身份证号:410728199601054517被执行人葛振轩,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河里韩村。身份证号:41072819871019459X本院在执行史智恒申请葛振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葛振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4)长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