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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海平与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平,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901号原告:陈海平,男,汉族,1962年2月3日生,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俊,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法定代表人:刘士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勤东,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松,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海平诉被告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陈海平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海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韵人民陪审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周红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