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朱卫虎与闫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虎,闫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794号原告:朱卫虎,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希明,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万荣,男,现年约36岁,汉族,住高台县。原告朱卫虎与被告闫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卫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用于倒账,被告未向原告出具条据。2017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因无力偿还便向告出具一张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卫虎的起诉。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475元,退还其4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世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