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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伊军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伊军,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伊军,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维平,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高伊军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0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维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土地一处、位于东胜区土地一处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土地一处、位于东胜区土地一处、位于东胜区土地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维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土地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维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土地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土地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土地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土地一处。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