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恒江与雷东、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20号之一原告:崔恒江,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东,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刘伟,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崔恒江与被告雷东、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崔恒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崔恒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恒江撤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为231元,由原告崔恒江负担。审 判 长 蒋英辉代理审判员 赵晓铮人民陪审员 蔡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