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176肖丰华与王志宜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丰华,王志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176号原告:肖丰华,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王志宜,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肖丰华与被告王志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肖丰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丰华负担。审判员 周 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述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