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7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维仓、许邦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仓,许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维仓,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朱金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邦柱,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李维仓与被执行人许邦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