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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国涛与王天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涛,王天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980号原告张国涛。被告王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涛与被告王天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