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江伟与李高太、原审第三人张建英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江伟,李高太,张建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江伟,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闻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英,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太,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闻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发,男,194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闻喜县。原审第三人:张建英,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闻喜县。上诉人赵江伟因与被上诉人李高太、原审第三人张建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一、从一审查明的情况看,上诉人赵江伟受伤是因龙门架上的上料架突然发生坠落所致;但从上诉人赵江伟提交的营业执照上可以看出,上诉人的经营范围是机电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因此,一审将案由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是否正确。二、重审时,应当查明龙门架上的上料架发生坠落的原因,从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江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东革审判员 高军武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乔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