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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催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华云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云光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56号申请人:华云光,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申请人华云光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华云光持有的号码为61527681(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营业部,出票人华云光,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华云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翠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