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连富与余诗忠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连富,余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姚连富,男,汉族,1961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传流店乡。被执行人:余诗忠,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传流店乡。本院在执行姚连富申请执行余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吉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余诗忠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6民初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志江审判员 杨海洪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