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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凤丽、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丽,李建平,傅志文,雷想琴,朱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丽,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傅志文,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雷想琴,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朱克文,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268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凤丽、李建平与被执行人傅志文、雷想琴、朱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02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