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第2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敖某某与敖某、敖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敖某,敖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第2223号之二原告:敖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敖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敖某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诉被告敖某、敖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敖某、敖某某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的房产、车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敖某、敖某某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等值房产、车辆,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火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