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灿兴、鲁森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灿兴,鲁森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方灿兴,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鲁森奇,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方灿兴与鲁森奇(2017)浙0281执1916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灿兴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灿兴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