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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车某1与车某3、车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1,祁某,车某2,车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912号原告:车某1,男,1966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祁某,女,74岁。被告:车某2,女,55岁。被告:车某3,女,49岁。原告车某1与被告祁某、车某2、车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车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车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