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车某1与车某3、车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1,祁某,车某2,车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912号原告:车某1,男,1966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祁某,女,74岁。被告:车某2,女,55岁。被告:车某3,女,49岁。原告车某1与被告祁某、车某2、车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车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车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