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RousselotGmbH与RousselotSAS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RousselotGmbH,RousselotSAS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初19号原告:RousselotGmbH。法定代表人:ErwinWerner。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甲斌,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帆,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RousselotSAS。法定代表人:JohannesRoijmans。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RousselotGmbH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RousselotSAS名下的罗赛洛(广东)明胶有限公司75%股权为RousselotGmbH所有,其中75%的股权对应的认缴资本是1146.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2751770元;2、依法判决RousselotSAS及罗赛洛(广东)明胶有限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RousselotSAS负担。事实与理由:罗赛洛(广东)明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赛洛公司)在2002年5月13日前的公司名称为广东明珠生物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外方股东为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2002年4月18日,明珠公司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其中主要的变更事项,一是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罗赛洛(广东)明胶有限公司;二是将外方股东名称变更为RousselotFranceSAS(法国)。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变更时,工作人员错将外方股东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写成了SKWNATUREPRODUCTSGmbH,此时工商登记的外方股东为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此处为工作人员的笔误。2002年5月13日,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罗赛洛公司的变更申请,同意公司名称由明珠公司变更为罗赛洛公司,外方股东由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变更为RousselotFranceSAS(法国)。需要说明的是,罗赛洛公司是根据外方股东的指示向工商、招商部门进行上述外方股东名称变更申请的,而当时的工商、招商部门也只是根据罗赛洛公司的申请核准变更,并没有对变更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而且RousselotFranceSAS(法国)的表述也不规范,其工商登记的名字是RousselotSAS,这是由于工商部门直接照搬了罗赛洛公司工作人员填写的RousselotFranceSAS(法国)所导致的。罗赛洛公司变更外方股东名称后发现,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变更后的名称应该为RousselotGmbH即原告,变更时间是2002年8月,变更时间滞后于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时间2002年4月,也就说,外方股东当年的指示有误。2002年核准变更以来,罗赛洛公司内部一直认同RoLIsselotGmbH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决定中均是以RousselotGmbH的名义进行。但是,这毕竟与工商登记的股东RousselotFranceSAS(法国)不符,这造成罗赛洛公司在工商登记、外汇管理等方面诸多不便,RousselotGmbH的股东地位对外无法得到确认。为此,罗赛洛公司多年来一直向招商、工商部门申请变更。2014年4月3日,开平市招商局同意罗赛洛公司的变更申请,同意外方股东名称变更为RoLlsselotGmbH,但工商管理部门则认为,罗赛洛的股东变更事宜应经司法程序确认,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外方股东地位后再变更工商登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RousselotGmbH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RousselotSAS答辩称:同意RousselotGmbH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并愿意配合RousselotGmbH将罗赛洛公司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至RousselotGmbH名下。原因如RousselotGmbH起诉状里面所陈述的。2002年办理的是股东名称变更申请,当时是由罗赛洛公司工作人员填写错误,2002年时RousselotSAS还没有成立。RousselotGmbH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RousselotGmbH商业登记证(附翻译,公证和认证原件见起诉状的附件),证明:RousselotGmbH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RousselotSAS商业登记证(中文经公证、认证且附有法文原文),证明:1、RousselotSAS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RousselotSAS成立时间是2002年7月15日,迟于工商变更核准时间2002年5月13日;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明:2002年4月18日,明珠公司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其中主要的变更事项是将公司名称为罗赛洛公司,其次就是将外方股东名称变更为RousselotFranceSAS(法国);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2002年5月13日,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罗赛洛公司的变更申请,同意公司名称由明珠公司变更为罗赛洛公司,外方股东由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变更为RousselotFranceSAS(法国);五、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现行工商登记显示,罗赛洛公司的外方股东为RousselotFranceSAS(法国);六、工商变更登记(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证明: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变更后的名称应该为RousselotGmbH,变更时间是2002年8月;七、董事会决议;八、董事会补充决议;九、扩产、更改经营范围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十、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据七至证据十共同证明:2002年核准变更以来,罗赛洛公司内部一直认同RousselotGmbH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决定中均是以RousselotGmbH的名义进行;十一、开平市招商局关于罗赛洛(广东)明胶有限公司更正合营乙方名称及注册地的批复,证明:2014年4月3日GmbH;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明: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的外文名称为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十三、关于原合资股东破产事宜;十四、董事会决议;十五、关于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十六、开平市招商局文件。证据十三至证据十六共同证明:2010年,就中方股东破产,由新的中方股东接管中方股权事宜,外方股东的决定是以RousselotGmbH名义作出的;十七、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2010年8月10日,经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RousselotGmbH75%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1145.91万美元已经全部出资到位,该1145.91万元从认缴出资变为实缴出资;十八、关于广东明珠生物工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合营乙方名称更改的请示;十九、董事会决议(中英文版);二十、开平市招商局文件:开招商资批字(2002)47号。证据十八至二十证明的内容跟证据三证明的内容一致;二十一、批准证书,证明的内容跟证据十一的证明内容一致。RousselotSAS质证认为,对RousselotGmbH提供的所有证据的三性均予以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明珠公司是1995年12月经开外经引复字(1995)178号文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公司,至2002年4月前,明珠公司的外方股东为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2002年4月18日,明珠公司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该司的名称变更为罗赛洛公司,外方股东变更为ROUSSELOTFRANCESAS(法国),经该局审批,明珠公司已变更为罗赛洛公司,外方股东变更为ROUSSELOTFRANCESAS(法国)。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申请资料显示,2002年8月,德国SKW明胶系统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RousselotGmbH,公司地址为德国杜塞尔多夫市。RousselotSAS的商业公司注册证明显示,该司注册日期为2002年7月15日,公司地址为4RueDeI‘abreuvoir,92400,Courbevoie,France。本院认为:本案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RousselotGmbH是依德国有关法律、RousselotSAS是依法国有关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本案纠纷属于涉外纠纷,应按照涉外案件处理。RousselotGmbH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RousselotSAS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罗赛洛公司系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企业法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诉辩双方的陈述,本案审理的焦点是罗赛洛公司的75%股权归属的问题,罗赛洛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我国当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成立、变更、终止均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变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构成实质性要件,而非程序上或形式上的要求,本案中,RousselotSAS在罗赛洛公司的75%股权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现RousselotGmbH认为当时将罗赛洛公司75%股权登记RousselotSAS是其公司内部运作的原因造成,但究其实质,是要否定开平市招商局审批、否认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等行为,即否定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主张罗赛洛公司的75%股权应登记在其名下。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直接或间接地使有关行政行为作出变更,但这些行政行为应理解为只是程序性的或形式性的行为,而对于实质性的行政行为,如本案所涉的罗赛洛公司的股东SKWGELATIN&SPECIALTIESGMBH变更为RousselotSAS的审批行为,则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的权力,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作出民事判决予以变更。即使审批不当,也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予以纠正。因此,本案RousselotGmbH请求确认其在罗赛洛公司的股权的主张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通过本案的民事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RousselotGmbH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不妥,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RousselotGmbH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5517.0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RousselotGmbH、RousselotSAS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黄国坚代理审判员 赵 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银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