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措与高玉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措,高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232号原告:西措,男,1979年6月3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嘎玛贡桑**号,身份证号码5421221979********。被告:高玉明,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不详,身份证号码6201021958********。原告西措与被告高玉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7.5元,由西措负担。审判长 蒋  利审判员 旦增拉珍审判员 德  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