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洪波与李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波,李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281号原告:赵洪波。被告:李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52号414-418单元间和421-425单元间。负责人:马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波与被告李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波撤回起诉。诉讼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洪波负担。审 判 长 卑英超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