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7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占亭与石家庄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亭,石家庄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405号原告:王占亭,男,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告:石家庄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新石北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56048598-2。法定代表人段毅凯,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占亭与被告石家庄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占亭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亭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占亭负担。审 判 员 杜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贾晓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