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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威海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宋丽娜、杨锡伟、杨东瑾、荣成市纺织品商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宋丽娜,杨锡伟,杨东瑾,荣成市纺织品商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宋丽娜,女,汉族,住荣成市青山南区。被执行人杨锡伟,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东瑾,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申请执行人威海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丽娜、杨锡伟、杨东瑾、荣成市纺织品商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885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