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洲与被执行人张文华、张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洲,张文华,张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洲,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张文华,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张润莲,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洲与被执行人张文华、张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31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华、张润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华、张润莲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洲偿还欠款6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12、5元、执行费885元。申请执行人张洲陈述被执行人张文华、张润莲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被执行人张文华、张润莲以其工资存款偿还借款,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经查,二被执行人的工资存款已在其他案件予以冻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文华、张润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民初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