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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上海奉威工艺品厂与:蔡世红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奉威工艺品厂,蔡世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1046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XX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XX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X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X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X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X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X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X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X级伤残的,为11个月;X级伤残的,为9个月;X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X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X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X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原告:上海奉威工艺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觉民村。法定代表人:卫金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华,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世红,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周冲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国杰,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奉威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奉威公司”)与被告蔡世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奉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被告蔡世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国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奉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376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3、医疗补助金17,817元;4、自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4月11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8,262.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10月始在被告单位上班,于同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被告休息到2016年4月12日回原告处上班,2016年8月22日向原告递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后不再到原告处上班。原告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被告的工伤事故应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予以理赔,原告申请理赔手续在进行当中,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时间过长就草率裁决,故原告对裁决不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望依法判处。被告蔡世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收到了社保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7,817元,原告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在原告处从事油漆工的工作,双方签订过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24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2016年2月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奉贤人社认(2015)字第4690号〕,认定被告上述事故伤害为工伤。2016年6月13日,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劳鉴(奉)字第1604-0142号〕,鉴定结论为原告因工致残程度十级。被告伤愈后于2016年4月12日回原告处工作,最后工作至2016年8月22日。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的“一般人员新进”转入手续,于2016年10月18日为被告办理了“统筹内人员转出”手续。被告因工伤待遇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72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17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4、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6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仲裁委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17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4、2015年10月24日-2016年4月11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8,262.50元。原告不服,致涉讼。另查明,2017年3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奉贤分中心申领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并由该中心受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向被告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17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本院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计发的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中,原、被告系于2016年解除劳动关系,经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为17,817元。现被告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17元,故原告还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关于工资标准,原告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确认的金额,即被告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标准为3,262.5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工资组成为“4,500元加班工资”的事实,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的工资标准为3,262.50元/月。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确认的期间过长,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根据被告提供的《疾病证明单》,最后一张为2016年4月5日,建议休壹周,故本院认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4月11日。经计算,原告需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8,112.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奉威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蔡世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7,817元。二、原告上海奉威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蔡世红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8,1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奉威工艺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