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民初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长河、陈喜德诉被告陈长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4民初180号之一申请人陈长河,身份号码:2307041963********,男,汉族,友好林业局双子河贮木场工人,住伊春市友好区双子河街新双委2组。原告陈长河、陈喜德与被告陈长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长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友好林业局职工医院陈余(已去世)名下医疗费结算报销费用35,000.00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六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长河、陈喜德与被告陈长海不���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长河为防止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友好林业局职工医院陈余(已去世)名下医疗费结算报销费用35,000.00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六个月,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狄国启审判员 :姜延辉审判员 :迟明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百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