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龚益民与宋红梅、欧阳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益民,宋红梅,欧阳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龚益民,男。被执行人:宋红梅,女。被执行人:欧阳思忠,男。本院在执行龚益民与宋红梅、欧阳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红梅、欧阳思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曹付平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