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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越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越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刑初7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越,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捕前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越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梁越利用担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勤部职工的职务便利,多次虚开发票并模仿领导签字,并在公司报账,骗取公司财物人民币828339.7元。被告人梁越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汽车、保险及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梁越退赔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越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犯罪嫌疑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辨认笔录、强制措施为证。有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劳动合同书、打款记录及交行凭证、报销清单及票据为证。有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证明、谅解被告人梁越的接收证明为证。有银行明细、微信截图、汽车资料、人身保险合同为证。有证人梁某、张某1、李某1、刘某、张某2、安某、陈某、姜某、付某、魏某、闫某、王某、李某2等证言为证。有被告人梁越供述和辩解、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文字【2016】76号鉴定书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越利用担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勤部职工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越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越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越多次职务侵占,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梁越退赔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833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天宇审 判 员  陈 娜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