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与乔丽霞、李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乔丽霞,李生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7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负责人刘国军,系该行行长。被告乔丽霞,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告李生龙,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与被告乔丽霞、李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1586元)。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宿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