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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长友、武光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长友,武光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财保85号申请人:杨长友,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现住怀来县。被申请人:武光锦,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怀来县。申请人杨长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光锦所有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嘉馨园小区306栋2单元101室房屋一套及其经营的怀来县惠和加油站全部资产。申请人杨长友以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光锦位于怀来县沙城镇嘉馨园小区306栋2单元101室房屋一套及其经营的怀来县惠和加油站全部资产,期限为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长友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亚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