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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宫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625号原告:宫某,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民县。被告:崔某,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被告崔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