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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闫海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489号被执行人闫海超,地址遵化市。本院在执行与闫海超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海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海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俊喜、赵延华、张庆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刘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