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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德书与李德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书,李德友,闻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622号原告:李德书,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李德友,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闻学,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书诉被告李德友、第三人闻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书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德书负担。审判员  胡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海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