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晓权与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渝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权,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渝旺分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长航武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115号原告:于晓权,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20号附1号至附3号.222号附3至6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被告: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渝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56号。法定代表人:毕昌宝。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被告:长航武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国。原告于晓权与被告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渝旺分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长航武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晓权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晓权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晓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