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丽、王广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王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王广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姆弗铸造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买卖王广元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