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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库伦旗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与张国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佐源糖业有限公司,张国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496号原告库伦旗佐源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静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轻工业园区。被告张国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佐源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佐源糖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库伦旗佐源糖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贵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