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凤银与杨玉良故意伤害罪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凤银,杨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侯凤银,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高庄村179号。被执行人:杨玉良,男,汉族,1947年12月18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高庄村14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凤银与被执行人杨玉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侯凤银撤销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