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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凤银与杨玉良故意伤害罪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凤银,杨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侯凤银,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高庄村179号。被执行人:杨玉良,男,汉族,1947年12月18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高庄村14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凤银与被执行人杨玉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侯凤银撤销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