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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073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柴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原告王某与被告柴某离婚;要求婚生女柴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被告经介绍相识。2013年3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X月XX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柴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经常酗酒,也常因家中琐事多次殴打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所作所为。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正确送达地址,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全额退回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