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延边人民出版社、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延边人民出版社,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598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尧鑫。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人民出版社、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