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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晓东、崔栈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晓东,崔栈军,李丰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247号申请人郭晓东,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卫萍、韩程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崔栈军,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李丰娟,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郭晓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栈军、李丰娟的银行存款2790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宁平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9号2单元24-25层2402号(郑房权证:10××90)房产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宁平育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9号2单元24-25层2402号(郑房权证:10××90)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崔栈军、李丰娟的银行存款2790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