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王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女,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夏店乡。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王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帅锋、王帅岐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子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