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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新乡市航欣铜业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航欣铜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催16号申请人:新乡市航欣铜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马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昕炤,新乡市航欣铜业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申请人新乡市航欣铜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新乡市航欣铜业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5323452385,票面金额43650元,出票人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新乡市航欣铜业设备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航欣铜业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航欣铜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向阳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