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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辛诉马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辛,马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书(2017)吉0283民初1528号原告:姜辛,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马宏伟,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辛与被告马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宏伟在舒兰市供电有限公司债权97,475.00元及诉讼费3,712.00元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宏伟在吉林省舒兰市供电有限公司垫付资金97,475.00元及吉林省舒兰市供电有限公司负担案中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吉0283终991号的诉讼费3,712.00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