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越飞,男,1983年3月1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刘威,女,1988年3月16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