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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会霞与被执行人张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会霞,张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汪会霞,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新丰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306290524。被执行人:张丽平,女,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临泽县雪晶路5号楼3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771106052X。本院在执行汪会霞与张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469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丽平及其丈夫宋和发在银行的存款47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