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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剧匠娱乐有限公司与叶耿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剧匠娱乐有限公司,叶耿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046号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剧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69号欣隆盛世13幢一层D12-D15号、二层D207-D227号、D224、D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XNLDB65。法定代表人:郭小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耿真,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剧匠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耿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剧匠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剧匠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阙小玉PAGE 来自: